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日前出台《含“中国”及首字为“国”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》,要求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,以及首字为“国”字商标的商标申请,应当从严审查,慎之又慎。
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,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,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予以初步审定: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,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;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,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;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;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。
对“国+商标指定商品名称”作为商标申请,或者商标中含有“国+商标指定商品名称”的,应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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